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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0122 | 更新时间:2006/10/8 | 文章录入:zlzn ]

作者:贾绍华  
摘 要:电子商务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征税盲区域”,zhaosf网上贸易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流失 税收原则 常设机构 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 传统贸易方式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 事物,税务部门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 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保守估计,19 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 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 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电子邮 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开发、 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 举。此外,银行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 对税收管辖权“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 

4、导致税务处理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 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 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 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数字化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 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问题是国际税收核心,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收入课税, 由此引发国际重复课税通常 以双边税收协定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 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 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出现使得服务也 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出现使得各国对于 所得来源地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 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 术手段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管理控制中 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 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 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 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税收保 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 纳税人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银行帐目进 行经常性检查,潜在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 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 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挑战是严峻,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 ,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野马”。从目前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 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相对价格,对纳税人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超额负担。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超额负担提出。税收理论认为,税收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效率,而减少税收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资源配置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实际意义是税收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 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 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 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 全球是较低,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 府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 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发展及产业利润率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基本共识。1996年11月 ,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 征税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 商务,确保电子商务发展不会扭曲税收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首选税收方案》报告,接受了美国人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税 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公平与效 率原则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基本含义是:一国税 收制度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需要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整体税收制度相协 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其他产 业征税共同构成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 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国民收 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 了避免对经济活动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 也基本持相同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税收原则来 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形成国际共识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 在芬兰召开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经济学家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 瓯ǖ缱用骋鬃柿稀?nbsp;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 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不可 能照搬发达国家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 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 务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 ,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 服务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 加强对征税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国内外公司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概念。随着 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常设机构概念内容也日渐丰富。 网络技术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 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财政利益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物理空间进行,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时 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有距离、有国界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距离 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 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 大量信息构成,软件和信息是无形,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物理 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 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 是理所当然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税收征管体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 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连接,对企业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 监控,实现真正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 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 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 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 机为主要内容“金税工程”经验,针对电子商务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 子商务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 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 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基础,是强化 征管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 取得了可喜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只有15.7万台,实现征管电子 化基层征收单位仅占征收单位总数50%。1998年通过计算机处理纳税额仅为当年全国 工商税收总额69.4%。税收电子化工作存在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和税务干部对电子化工 作认识还需要提高。从总体上看进度相对滞后,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征管领域应用亟 待深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组织管理不健全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快税收征管科 技化进程,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通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拓展税收征管领域和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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